依目前台灣相關法律,必需先在大陸地區與大陸新娘完成結婚登記並領取結婚證,才可以申請大陸新娘來台手續、依親居留等。而在大陸要領取結婚證,台灣男方只要準備好身份證明文件、單身證明、無血緣聲明書,而大陸女方準備好大陸身份證、戶口本就可以完成登記和領取結婚證。
但是,隨著兩岸通婚頻繁,有些業者為了盡快完成相關手續,就會有假造單身證明、無血緣聲明書等情況;所以大陸某些地區,已要求必需完成文書驗證,才承認單身證明、無血緣聲明書的有效性,然後才可以辦理結婚登記和領取結婚證。
而什麼是文書驗證呢?要如何進行呢?我們簡單說明如下:
目前,台灣男方在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開好單身證明、無血緣聲明書後,法院或民間公證人會將其中二份轉寄海基會,海基會留存一份後會再轉寄大陸各地公證員協會。
而基本上,大陸大部分地區在信任台灣同胞及法院或民間公證人情況下,只要持有效單身證明、無血緣聲明書即可以直接辦理結婚登記,然後就可以領到結婚證。領到結婚證後,就去涉外公證處做公證,等其公正書送達海基會後,就可辦理大陸新娘入台。
但有些地區會要求進行文書驗證證實文件的真實性後才願意辦理結婚登記給予結婚證。所以,在這些地區要領取結婚證時,首先必需確認相關文件已送達當地公證人協會(通常約一個月),然後先赴當地公證處進行驗證,當地公證處會查閱您手上的一份和當地公證人協會所收取的一份是否相同,若相同就會給予證明文件,或在您手上的那份蓋印(各地詳細做法不同),然後持這份已經過當地公證處驗證過的單身證明、無血緣聲明書才可以赴當地民政單位辦理結婚證。這就是大陸結婚的文書驗證。
然後,特別提醒您,辦好的結婚證還要再去當地涉外公證處進行公證,而當地涉外公證處會如同台灣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的做法,除了給您二份外,還再轉寄台灣海基會,而您在台灣海基會網站查詢到您的結婚公證書已送達台灣海基會後(通常約一個月),就需去海基會做文書驗證,然後才可以向移民署申請大陸新娘入台團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