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娘在大陸所生子女回台定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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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大陸新娘還沒有來到台灣,就已經在大陸生下小孩,這時如果要把在大陸的小孩(在大陸親生子女)帶回台灣定居,就必須依下面的方式辦理:

1、子女已在大陸設籍

先在大陸涉台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女方婚姻狀況公證書、同意監護權歸生父之聲明公證書,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連同在台DNA鑑定具結書(入台再檢驗)及在台健康檢查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註:6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相片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台定居,經審核獲淮後,持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影本,向大陸公安單位註銷戶籍後,在大陸公證處辦理註銷戶籍公證書,俟子女入境後,將經海基會驗證完成之註銷戶籍公證書、在台DNA鑑定書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再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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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未在大陸設籍

先在大陸涉台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女方婚姻狀況公證書、在台DNA鑑定具結書(入台再檢驗)及在台健康檢查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註:6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同意監護權歸生父之聲明公證書,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連同戶籍謄本、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相片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台定居,經審核獲准後,持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影本,向大陸公安局辦理子女入境事宜,俟子女入境後,將DNA鑑定書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再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戶籍。

3、母親在懷孕時與他人有婚姻關係

除分別依上開二種情況所需之文件外,若母親在懷孕時之配偶是大陸人民時,另應備母親懷孕時之配偶否認親子關係之聲明公證書,若母親在懷孕時之配偶為我方人民時,應向法院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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