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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要娶大陸新娘依照台灣相關法律規定,必須先在大陸地區依大陸相關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後,再向移民署申請入台團聚,在通過機場面談後,才可以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而在大陸地區涉台結婚登記的程序及婚姻登記機關相關規定如下:
台灣同胞申請與大陸公民在大陸結婚的,除適用大陸《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外,還應按照大陸民政部等部門提出的下列要求辦理(這些要求適用1979年以後來大陸定居的台灣同胞,以及來大陸探親、經商、旅遊的台灣同胞)。
(1)已在大陸定居的台灣同胞申請與大陸公民結婚的,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受理,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申請結婚登記的台灣同胞一方,應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
在大陸定居後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在大陸定居前的婚姻狀況證明。其中,回大陸定居前在台灣居住的,須提供台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單身證明)或經公證的本人戶籍登記簿底冊影本;回大陸定居前離台移居港澳地區半年以上的,須提供經大陸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辨認的婚姻狀況證明,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主管機構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回大陸定居前離台移居國外半年以上的,須提供由其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關認證,並經大陸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無法取得上述證明的,應提供由本人親自填寫並經大陸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聲明書》。
(2)來大陸探親、經商、旅遊的台灣同胞申請與大陸公民結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受理,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申請結婚登記的台灣同胞一方,應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
香港中國旅行社代辦的或公安機關邊防檢查部門簽發的在有效期內的《台灣同胞旅行證明》,或大陸駐外國使、領館(含大陸外交部駐香港簽證辦事處,大陸駐新加坡商務代表處)簽發的加注有“台灣同胞”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人口證明》。
本人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對後者的要求與對臺灣同胞在大陸定居前的婚姻狀況證明的要求相同,但不得採用《無配偶聲明書》的方式辦理。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醫院為其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如當事人原係從大陸去臺灣定居,在回大陸探親、經商、旅遊期間申請與大陸公民結婚的,還須提供其在大陸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本人離大陸前無配偶或雖有配偶但已離婚或死亡的證明。
(3)在台灣或港澳地區居住的已離婚或喪偶的台灣同胞,申請與大陸公民結婚的,應提供台灣公證機關公證的,或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證明的,或澳門特別行政區主管機構出具的離婚證件或配偶的死亡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的,可以提供經公證台灣或港澳報紙刊登的當事人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或其配偶已死亡的文字資料;未經公證的影印件無效。在國外居住的已離婚或喪偶的台灣同胞,其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應按規定辦理公證、認證手續。
需要附帶說明的是:已加入外國籍的台灣同胞申請與大陸公民結婚的,應按《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辦理。已在國外或港澳地區取得永久居住權的台灣同胞申請同大陸公民結婚的,應按《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辦理。
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首先是台灣的男士需要在到大陸辦理結婚登記前一個月,在台灣辦理當地的法院申請【單身證明】和【無血緣關係證明】。
而大陸女士一定要注意一點,身份證要和戶口本上的一樣,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要注明,不能空白的哦,空白的是不給辦理結婚登記的。離婚就離婚,未婚就未婚,喪偶就喪偶,千萬不要是空白的。離婚的就戴上離婚證到當地辦證大廳去更改為離婚,反正不能空白,更加不能離婚了戶口本上還是已婚或未婚,那樣是不給辦理結婚登記的。
單身證明和無血緣關係證明的有效期是三個月,一定要在有效期內到大陸辦理結婚登記,過期又要重新辦理了。到大陸前一定要先讓大陸的未婚妻打電話到公證員協會去查詢一下,單身和無血親證明是否到了。辦理結婚證前一定要先到公證協會去驗證單身證明和無血親關係證明。帶上驗證完的單身證明和無血親關係證明到涉外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手續。
台灣男士要出示台胞證,身分證,單身證明,無血親關係證明,大陸女士要出示身分證和戶口本就可以了。拿到結婚證就到公證人處辦理結婚證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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