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新娘從結婚到入台團聚與居留定居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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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越南新娘

我們是專業越南新娘介紹服務團隊,與台灣的越南新娘政府立案合法協會合作,提供面向台灣男性的越南相親娶越南新娘服務,協助台灣單身、失婚男性順利娶到越南新娘完成婚姻大事。不過,越南新娘從結婚到入台團聚與居留定居是一個有點複雜和漫常的流程,我們盡可能整理出以下資料提供參考:

一.申請驗證單身證明

受理機關:越南台辦處

1.填寫文件驗證申請表乙份

2.備妥經過國內地方法院或公證人公證及外交部驗證後之單身證明乙份(內附戶籍需要全戶戶籍謄本)。倘係再婚,須另繳交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前妻(夫)已亡故者,須另繳交死亡證明書正、影本(正本核閱後退還)

3.護照及來越簽證影本各乙份(正本核閱後退還),彩色兩吋照片乙張

4.越方單身證明正、影本供查驗(須註明越方自18歲成年迄今之婚姻狀況。如曾經結離婚,證明書文字內容必須敘明所有婚姻歷程及其起迄時間。正本核閱後退還)。倘係再婚,須另繳交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前妻(夫)已死亡者,須另繳交死亡證明書正、影本(正本核閱後退還)

5.越方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影本(正本核閱後退還)

6.越方出生證明,護照,填寫私人履歷表。

7.彩色兩吋照片乙張

8.雙方填寫基本資料(經本處受理並複驗之國人單身證明,將依據雙方聲明註記越籍未婚妻或未婚夫之姓名)

9.繳交單身證明費用

二.完成在越南當地結婚登記

受理機關:越南司法聽與相關單位

國人在越結婚須齊備下列文件 (有關項目僅供參考,一切規定以越南政府相關法令為準):

1.登記結婚申報表

2.經過台辦處複驗之單身宣誓書

3.健康及身心狀況檢查證明

4.國人護照、通行證或居留證

5.依越南當地法令,向越南司法廳相關單位預約結婚時間,登記結婚(必須親自辦理);

6.審查過程中越南政府相關單位將予面談。

7.將已完婚之越南結婚證書送經越方公證處翻譯及經越南外交部驗證。

三.預約登記結婚簽證面談日期

受理機關:越南台辦處

登記面談時需先填好預約面談申請表,並備妥下述文件:

1.國人業經台辦處驗證之單身證明影本

2.結婚證書經所屬司法聽翻譯公證、越南外交部驗證。

3.雙方護照(越籍人士如曾赴台必須提供新、舊護照供查驗、未曾赴台可提供越南身分證供查驗)及國人入越南簽證影印本各二份(正本驗畢退還)。

4.繳交交往過程說明書 。

5.繳交文件驗證申請表及簽證申請表。

四.報到面談:

受理機關:越南台辦處

1.依預約日期於上午8時30分至9時30分報到並由台辦處安排面談。

2.繳交文件驗證規費15美元及簽證規費66美元(繳交越南護照效期須6個月以上)。

五.驗證相關文件:

受理機關:越南台辦處

1.台辦處驗發雙方結婚證書,以便持往國內完成戶籍登記。

2.驗證女方司法履歷表(無犯罪記錄)。

六.台灣結婚登記

受理機關:戶政事務所

應備文件:

1.經駐外館處認(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譯本。

2.戶口名簿。

3.國民身分證、印章。

4.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

5.經駐外館處認證之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七.申請居留簽證

受理機關:外交部駐外館處

應備文件:

1.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國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已有結婚登記並載明配偶國籍及外文姓名)。

2.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結婚登記證明(無婚姻登記制度之國家則繳交結婚證書)。

3.申請人本國政府所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或良民證。

4.國外合格醫院3個月內發給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

5.護照(所餘效期至少在6個月以上)。

6.最近6個月之2吋彩色相片2張。

八.申請外僑居留證

受理機關: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應備文件:

1.填寫外僑居留證申請書1份,繳交正面彩色脫帽相片 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2.護照、居留簽證正、影本1份(正本驗畢歸還)。

3.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4.繳交居留證費用。

九.辦理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受理機關:戶政事務所層轉內政部核發

基本條件:自申請日起往前推算,須合法居留繼續三年以上,且每年有183日以上之居留事實

應備文件:

1.準歸化國籍申請書(含最近二年內所攝相片3張,規格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2.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另加護照及印章)

3.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居留期間應連續不中斷) 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須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惟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得免附本證明)

4.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5.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所定之證明文件。

6.證書費。

補充說明:如申請人之原屬國政府並未要求須提憑本證明始得許可喪失該國國籍者,則無須申請本證明。

十.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

受理機關:原屬國政府或其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

請逕向原屬國政府或其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洽詢辦理方式及所需文件。

越南: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65號三樓02-25166626

菲律賓: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107號四樓02-27786511

印尼: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50號六樓02-87526170

泰國: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68號十二樓02-25811979

馬來西亞: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02號八樓02-27132626

十一.申請歸化國籍

受理機關:戶政事務所層轉內政部許可

基本條件:自申請日起往前推算,須合法居留繼續三年以上,且每年有183日以上之居留事實

應備文件:

1.歸化國籍申請書(含最近二年內所攝相片3張,規格比照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2.【喪失國籍證明書(含原文及中文譯本),須經駐外館處及外交部或外交部驗證】

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另加護照及印章)

3.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居留期間應連續不中斷)(已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得免附本證明)

4.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須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惟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申請歸化時,得免附本證明)

5.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三條所定之證明文件。(已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者,得免附本證明)

6.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未能檢附戶籍謄本者,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外國籍配偶及我國籍配偶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於國內結婚者另繳附外國籍配偶經駐外館處認證之婚姻狀況證明及中文譯本。

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書(正本驗畢歸還)。

十二.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

受理機關: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應備文件:

1.居留申請書1份(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規格)。

2.取得國籍證明文件影本,如內政部許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一覽表(正本驗畢歸還)。

3.證照費

十三.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

受理機關: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基本條件:自核准居留之日起(取得台灣地區居留證),連續居住一年;或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

應備文件:

1.定居申請書1份(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規格)。

2.臺灣地區居留證。

3.我國國籍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但已離婚者免附)。

最近3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申請人有與我國國籍配偶離婚情形者,提供設籍地址房屋所有權人之戶口名簿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或租賃契約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等。

5.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6.證照費。

十四.申請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

受理機關:戶政事務所

應備文件:

1.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通知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之定居證。

2.戶口名簿(單獨立戶者免附,但須提憑遷入單獨立戶之房屋所有權證明等相關文件)。

3.相片1張

4.初領戶口名簿規費新臺幣30元;初領國民身分證,規費新臺幣50元。

外籍新娘(東南亞外籍新娘)從進入台灣到入籍領取身分證,整個流程需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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