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婚姻法中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權利與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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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涉外婚姻家庭關係中各方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1.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依照越南法律及越南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尊重和保護涉外婚姻家庭關係。

2.在與越南公民締結的婚姻家庭關係中,居住在越南的外國人享有與越南公民同等的權利和義務,越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越南公民在外國締結婚姻家庭關係的,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國家依照越南法律、所在國法律及國際法律和慣例,保護在外國的越南公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4.本章各條規定同樣適用于一方或雙方定居在外國的越南公民之間的婚姻家庭關係。

涉外婚姻家庭關係適用外國法律:

在本法、越南其他法律有規定,或越南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有援引的情形,則可以適用外國法律,但其適用不得違反本法規定的各項原則。

在外國法律反致適用越南法律的情形,則適用越南的婚姻家庭法律。

解決涉外婚姻家庭關係事務的職權:

1.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依照本法和越南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辦理涉外結婚登記、涉外收養和監護登記。越南邊境地區公民與鄰國邊境地區公民之問的結婚、收養和監護的登記辦法由中央政府做出規定。

2.越南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依照本法、越南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及越南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在不違反所在國法律的前提下,辦理涉外結婚登記,處理涉外收養和監護問題;負責保護涉外婚姻家庭關係中越南公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3.省、直轄市人民法院依照本法及越南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撤銷違法的涉外結婚,解決涉外離婚糾紛,解決涉外夫妻、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解決涉外確認父母、子女糾紛,解決涉外收養及監護糾紛,承認或不承認外國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作出的有關婚姻家庭案件的判決或裁決。

邊境地區越南公民所在縣、郡、市鎮、省轄市人民法院依照本法及越南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撤銷違法的跨境結婚,解決跨境離婚糾紛,解決跨境夫妻、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解決跨境確認父母、子女的糾紛,解決跨境收養及監護糾紛。

涉外結婚:

1.越南公民與外國人之間結婚時,各方必須遵守各自國家的婚姻法;若在越南結婚,則外國人還必須遵守本法關於結婚條件的規定。外國人之間在越南結婚時,必須遵守本法關於結婚條件的規定。

2.嚴禁假借涉外結婚之名買賣婦女、對婦女進行性侵犯或為了其他牟利目的。

涉外離婚:

1.越南公民與外國人之間離婚、常住在越南的外國人之問離婚應依本法予以解決。

2.越南公民要求離婚時不常住在越南的,則離婚可以適用夫妻共同常住地國家的法律;若沒有共同常住地,則適用越南法律。

3.發生爭議的不動產在外國的,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解決。

4.外國法院、外國其他有權機關作出的判決或裁決應依越南法律予以承認。

涉外收養:

1.外國人收養越南兒童或收養在越南常住的外國兒童,必須遵守本法和被收養人國籍國法律有關收養條件的規定。越南公民收養外國兒童的,若已經在外國辦理合法收養手續,則受到越南承認。嚴禁利用收養兒童剝削其勞動,對其實施性侵犯,買賣兒童,或為了其他牟利目的。

2.在越南成立涉外收養關係的,則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終止收養關係得依照本法規定。越南公民與外國人之間在外國成立收養關係的,則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終止收養關係應依被收養人常住國家的法律。

涉外婚姻家庭中的監護:

1.在越南進行的涉外婚姻家庭關係中的監護、在越南駐外國外交代表機關及領事機關辦理登記的監護,必須遵守本法及越南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2.在外國進行的越南公民與外國人之間婚姻家庭關係中的監護,則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得依照被監護人常住國家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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