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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兩岸的特殊關係,相關文件都需要經由海協會進行文書驗證後才有正式效力;像要去大陸相親娶大陸新娘的許多文件也需要進行文書驗證,下面就一一說明在娶大陸新娘過程中所需的文書驗證與方式:
一、單身證明與無血緣聲明書:
台灣男方在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開好單身證明、無血緣聲明書後,法院或民間公證人會將其中二份轉寄海基會,海基會留存一份後會再轉寄大陸各公證員協會。
大陸有些地區會要求進行文書驗證證實單身證明與無血緣聲明書的真實性後才願意辦理結婚登記給予結婚證。所以,在這些地區要領取結婚證時,首先必需確認相關文件已送達當地公證人協會(通常約一個月),然後先赴當地公證處進行驗證,當地公證處會查閱您手上的一份和當地公證人協會所收取的一份是否相同,若相同就會給予證明文件,或在您手上的那份蓋印(各地詳細做法不同),然後持這份已經過當地公證處驗證過的單身證明、無血緣聲明書才可以赴當地民政單位辦理結婚證。這就是大陸結婚的單身證明與無血緣聲明書文書驗證。
<二、大陸結婚公證書:
在辦理大陸新娘來台手續,申請大陸新娘入台團聚,必需備有經海基會驗證的大陸結婚公證書;所以在大陸辦好的結婚證還要再去當地涉外公證處進行公證,而當地涉外公證處會如同台灣法院或民間公證人的做法,除了給您二份外,還再轉寄海協會之後再轉寄台灣海基會,而您在台灣海基會網站查詢到您的結婚公證書已送達台灣海基會後(通常約一個月),就需去海基會做文書驗證,然後才可以向移民署申請大陸新娘入台團聚。
三、無刑事處分公證書:
要替大陸新娘申請依親居留,必需備有經海基會驗證的無刑事處分公證書;所以大陸新娘在辦理通行證時,要一併至公安機構辦理無刑事處分證明,再去當地涉外公證處進行公證,而當地涉外公證處會再轉寄各公證員協會之後再轉寄台灣海基會,而您在台灣海基會網站查詢到無刑事處分公證書已送達台灣海基會後(通常約一個月),就需去海基會做文書驗證,然後才可以替大陸新娘申請依親居留。(無刑事處分公證書的有效期僅三個月,切莫太早辦理,以免大陸新娘入台後,無刑事處分公證書已失效無法辦理依親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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