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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可能是自行認識大陸女孩子,而在婚前就已經讓大陸新娘懷孕,等小孩出生時,該怎樣替小孩在台灣報戶口呢?或著大陸新娘婚後懷孕但在大陸生出小孩,又要怎樣報戶口呢?我們簡單整理各種狀況報告如下:
一.子女在台出生....
1.大陸新娘在婚後懷孕:應檢具醫院開立之出生證明向戶政事務所申報。
2.大陸新娘在結婚前懷孕:先在大陸涉台公證處辦理女方在結婚前之婚姻狀況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完成後,連同醫院開立之出生證明向戶政事務所申報。
二.子女在大陸出生....
1.大陸新娘在結婚後懷孕
●子女已在大陸設籍
先在大陸涉台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後,連同在台健康檢查具結書(表格向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索取)(註:6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成預防接種證明)、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相片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台定居。經審核獲准後,持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影本,攜定居證影本至大陸公安單位註銷戶籍,取得註銷戶籍證明後,向大陸公證處辦理註銷戶籍公證書,俟子女入境後,將經海基會驗證完成之註銷戶籍公證書、在台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再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戶籍。
●子女未在大陸設籍
先在大陸涉台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在台健康檢查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
(註:6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成預防接種證明)、未設籍公證書,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後,連同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相片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台定居。俟子女入境後,將在台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再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2.大陸新娘在結婚前懷孕
●子女已在大陸設籍
先在大陸涉台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女方婚姻狀況公證書,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後,連同在台DNA鑑定具結書 (入台再檢驗)及在台健康檢查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註:6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成預防接種證明)、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 (表格向移民署索取)、相片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台定居。經審查獲淮後,持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影本,至大陸公安單位註銷戶籍,取得註銷戶籍證明後,向大陸公證處辦理註銷戶籍公證書;俟入境後,將經海基會驗證完成之註銷戶籍公證書、在台DNA鑑定書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再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子女未在大陸設籍
先在大陸涉台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女方婚姻狀況公證書、未設籍公證書、在台DNA鑑定具結書(入台再檢驗)及在台健康檢查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註:6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成預防接種證明)、、相片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台定居。俟子女入境後,將在台 DNA鑑定書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再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3.父母雙方未結婚(生父辦理認領)
●子女未在大陸設籍
先在大陸涉台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女方婚姻狀況公證書、在台DNA鑑定具結書(入台再檢驗)及在台健康檢查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註:6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成預防接種證明)、同意監護權歸生父之聲明公證書,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連同戶籍謄本、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相片等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台定居,經審核獲准後,持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影本,向大陸公安局辦理子女入境事宜,俟子女入境後,將DNA鑑定書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再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戶籍。
●母親在懷孕時與他人有婚姻關係
除分別依上開二種情況所需之文件外,若母親在懷孕時之配偶是大陸人民時,另應備母親懷孕時之配偶否認親子關係之聲明公證書,若母親在懷孕時之配偶為我方人民時,應向法院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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