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各種因素已經在大陸地區生下小孩,這時如果要把在大陸的小孩帶回台灣定居,需要依狀況不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大致說明如下: 一、子女已在大陸設籍 1.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 2.辦理女方婚姻狀況公證書 3.辦理同意監護權歸生父之聲明公證書 4.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 5.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 6.填寫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在台DNA鑑定具結書(入台再檢驗)及在台健康檢查具結書(表格向移民署索取)(註:6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整預防接種證明) 7.準備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 8.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台定居 9.持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