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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報稅季節又來到。有些人對於大陸新娘以及大陸新娘的父母、前次婚姻子女、兄弟姊妹等是否可以申報扶養有所疑問;畢竟,現在錢不好賺,能合法省點所得稅,也是不無小補。
關於大陸新娘的大陸親屬申報扶養,依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大陸新娘以及大陸新娘直系血親等,都可以是納稅人可申報扶養之大陸親屬,大致上有下列3種情況:
1.配偶:在台已婚者,如果在政府遷台前在大陸已有原配,而原配仍未再婚嫁,這是因政治因素而分隔兩地,這兩次婚姻都是有效婚姻。有這種情況的人,報稅時除了申報台灣的配偶外,亦可列報大陸的配偶適用免稅額,如有規定的相關扣除額等支出,可在定額內或核實檢據申報扣減。
在開放大陸觀光、探親後,在大陸依法婚嫁的配偶,即使配偶不住在台灣也可列報為配偶,適用免稅額和扣除額。可是若是在台已有配偶,又在大陸再婚嫁,如涉及重婚者,不可列報大陸配偶。
2.未成年子女:除婚生子女外,非婚生子女經法律認養,即使在大陸,報稅時,也可申報扶養。如有規定的相關扣除額等支出,也可採列舉扣除額,在一定額度內或是核實檢據申報扣減。
3.兄弟姊妹:可列報扶養的條件,必須未滿20歲,或是滿20歲,但須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者,才可申報。所謂無謀生能力,必須經公立醫院或有關機關證明確無謀生能力者。
至於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則應該檢附的證明文件,包括:
(一)居民身分證影本
(二)親屬關係證明:向大陸各縣、市涉台公證處辦理報稅用途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內容應包括大陸地區配偶或受扶養之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日期、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之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申請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同胞兄弟妹(係指未年滿二十歲仍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
(一)居民身分證影本
(二)在學證明公證書,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及期間等項目(三)殘障或重大疾病就醫尚未康復無法工作證明之公證書,內容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在取得上述公證書正本後,應經海基會驗證完成,再辦理申報手續。
納稅義務人曾依規定檢附應海基會驗證之申報證明公證書,申報扶養大陸親屬免稅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之案件,其申報扶養大陸地區之親屬,嗣後如於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內來台探親,納稅義務人於次一年度辦理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檢附境管局核發予其大陸親屬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作為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大陸親屬之免稅額。惟嗣後各年度為證明該親屬仍存活,仍應逐次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
納稅人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於申報書相關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的填寫方式: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該證號;無統一證號者,第1位請填9,第2位至第7位填註其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如:1915年5月27日出生,應填寫為9150527)
至於扣除額部分,也要檢附足以證明的文件,供國稅局審查。以上所說的「證明文件」是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且經過海基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
如果對以上有相關疑問,請就近洽詢各地國稅局,我們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諮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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