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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大陸新娘(配偶)如果丈夫死亡,對於可以繼承的遺棄金額和不動產都有限制;但是後來已修法修正,現在相關法律並沒有進行限制,但是要注意的是:大陸地區配偶對先生的遺產不是當然有繼承權,必須在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聲明要繼承,才能繼承。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如下:
第67條第四項部份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
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第66條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綜合相關法律規定,大陸新娘(配偶)可以繼承現金,不限金額;而已進如長期居留階段的大陸新娘(配偶)可以繼承不動產,但必需在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如果已經拿到台灣身分證,相關權利如同台灣人,就沒有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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