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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婚俗百科
妻姊妹婚,是指一個男子可以先後或同時娶另一個家族的幾個姊妹為妻。因為有"姊妹共夫利於生子"的說法,所以,這種婚姻在契丹族曾一度比較流行,並且有相關的法律保障。會同三年(940年),遼太宗曾下詔:"除姊亡妹續之法。"但實際上,在實行等級內婚制的契丹社會,這一婚姻習俗終遼一代都沿襲未改。遼道宗將蕭思坦立為皇后,因幾年後未能生育,聽說姊妹共夫利於生子,所以就讓皇后已嫁人的妹妹翰特懶離婚,而將其納入宮中。天祚帝的皇后蕭奪裡懶與元妃蕭貴哥也是親姊妹,想必也是受此說之惑。連皇帝都對姊妹共夫利於生子之說深信不疑,那民間則更是大行其是了。後來,這種婚姻習俗進一步演變為:喪妻續娶時必須娶已故妻子的未婚姊妹;妻子的未婚姐妹也必須嫁給他們的姐妹夫。如果姐姐死了沒有妹妹,岳父甚至還要出錢或者介紹其他女人,幫助女婿續弦。
契丹人的這種婚俗對遼地的漢人及遼亡數百年後東北地區的漢人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近代東北地區漢人中亦十分盛行姊亡妹續的婚俗,有俗語雲"姐夫娶小姨,古來就有的",反映的正是這種婚姻遺俗。舊時東北鄉村,男女之間唯姐夫小姨子及叔嫂可以用"性"主題開玩笑,也同樣反映了這種習俗。